国家奖励办发布2023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常见问答
更新时间:2024-04-18 17:54:47•点击:41 • 科研管理新闻
一、关于提名制度
1.从哪里可以全面了解提名工作总体要求及安排?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简称《提名办法》)
(3)《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提名通知》)
(4)《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提名手册》)
2.国家科学技术奖接受自荐吗?
答:不接受。
3.是否有委托或与其他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政策解读宣讲?
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对科技奖励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均通过科技部官方网站、奖励办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从不进行有偿宣讲,也未委托任何个人、组织开展政策讲解等活动。奖励办将对提名政策积极做好答疑释惑工作,如有任何疑问,请按提名通知的联系方式与奖励办联系。其他单位或个人、自媒体自行从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政策解读以及有关收费培训等行为,均与奖励办无关。
4.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需要缴费吗?
答:专家、单位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候选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关于专家提名
1.专家可以提名专用项目吗?
答:不可以。
2.提名专家每次可以提名几个项目?
答: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限1项。
3.提名专家同年度可以同时作为其他项目完成人吗?
答:不可以。
4.对提名专家的学科有哪些要求?
答: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
5.专家提名前必须了解哪些重要事项?
答:专家提名前必须认真阅读《提名办法》,知晓以下重要信息: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对提名专家有哪些工作纪律要求?
答: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提名者未按要求履行责任或违反提名工作纪律,按《提名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7.专家提名申请通过后,项目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项目提名申请通过后,对于主动撤销提名、提名专家调整等重大情况,须由主责专家以电邮形式向奖励办告知备案。
三、关于被提名三大奖项目的相关问题
【有关术语】
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统称为三大奖。
1.外国人能作为三大奖的完成人吗?
答:可以,应当符合提名手册《关于外国人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的补充说明》的有关规定。
2.外企可以作为完成单位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吗?
答: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不论内资外资,都可以作为完成单位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关于提名公示
1.提名程序中“提名公示”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1)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2)提名单位提名的,应通过网络或书面进行公示。
(3)对于提名专家提名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
发明奖由候选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
公示内容需按照《提名手册》的要求进行,候选者所在单位公示以及提名者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2.公示情况的上传要求?
答:(1)公示情况须在网络填报截止前上传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其中提名单位上传提名单位公示情况,提名专家上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的情况。
(2)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提交给提名单位、提名专家。
(3)专用项目的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奖励办专项处。
五、关于提名书内容
1.提名书“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中“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如何界定?
答:“工作单位”指项目完成人被提名时所在单位;“完成单位”指项目完成人参与本项工作时所在的单位,应为国内法人单位,如涉及多个单位则只能填写一个贡献最大的单位作为完成单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完成单位”将体现在获奖证书上,请准确填写。
2.自然科学奖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署名单位有要求吗?
答:所列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应为国内单位。署名多个单位时,国内单位须排第1。如果某些学科没有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概念,不受此限制,但要在“补充说明”中加以说明。
3.发明人均不是项目完成人的发明专利,可以填入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知识产权目录吗?
答:不可以。
4.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可以提交应用证明吗?需要法人单位盖章吗?
答:可以。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强制要求提供应用证明作为佐证材料。如提交应用证明,应当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应用情况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5.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是否需要一一对应?
答:不需要,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分别排序。
6.自然科学奖的代表性论文与代表性引文是否需要一一对应?
答:不需要,但是8篇代表性引文必须填写“六、代表性论文(专著)”所列的代表性论文(专著),不能超出5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范围,按被引代表性论文(专著)的顺序排列,引用内容在附件中明确标识。
7.成果发生转化的专利可以列入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目录吗?
答:专利的发明人是项目完成人的专利可以列入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目录。
8.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对科普作品出版时间是否有限制?
答: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应是2000年以后(含2000年)出版,且出版时间为3年以上的科普作品(即2020年12月31日前出版)。
9.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情况所有的佐证材料都需要满3年吗?
答:不需要。至少提供1份表明整体技术应用满3年的佐证材料。
10.近3年经济效益是指哪3年?
答:2021-2023年。
六、关于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不合格最常见的情况有哪些?
答:(1)论文、专利等相关技术内容重复使用;(高频)
(2)自然科学奖论文发表不满三年;(高频)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整体技术应用时间不满三年;按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未提交相关部门行政许可证明的或者行政许可时间未满三年;(高频)
(4)同一候选人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三大奖;(高频)
(5)自然科学奖完成人不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中频)
(6)技术发明奖前三完成人不是“七、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目录”所列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或列入发明人均不是项目完成人的发明专利;(中频)
(7)必备附件未提交或不完整;(中频)
(8)其他不符合《条例》等法规文件以及当年度提名工作通知要求的情况;
2.往年使用的论文专利如何查重?
答:提名单位、填报人可利用系统自带的查重功能,在历史查询栏目,查询论文专利的使用情况,建议使用关键字查询。往年已获奖项目使用过的论文专利今年不能使用。
3.系统是否有查重功能确保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答:通用项目填报系统,同一身份证号一经保存,就无法再次录入。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可咨询奖励办该身份证号已被哪个项目所填报。对于专用项目,单机版离线填写,不能即时同步身份证件信息,因此无法确认专用项目与专用项目之间、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之间完成人是否重复。因此请务必将“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三大奖提名项目(含创新团队)的完成人”的规定与每一位提名项目完成人确认,不可忽视专用项目。
4.纸质提名书必须有正式版水印吗?
答:纸质提名书封面、主件必须有正式版水印。确认提交后,即可下载提名书正式版。附件不要求有水印,根据具体情况附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即可。
5.提名书正式版迟迟未定稿,完成人、完成单位签字盖章来不及怎么办?
答:为便于完成人、完成单位签名盖章,系统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页面提供了单独提交的功能,在该页面点击“提交”按钮后,即可下载打印完成人、完成单位情况表(正式版)。需要注意的是,从此处下载打印的表格没有页码,须在最后装订时手工加注。在提名材料全部提交前,仍可在本页面点击“取消提交”按钮,以继续修改相应信息。
6.提名书是否要求双面打印?
答:单双面打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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