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奖励办法》正式发布

更新时间:2024-04-18 17:54:47点击:42 科研管理新闻

总则

  1. 该奖励办法旨在奖励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2. 遵循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名、评审、授予及监督管理。

奖项设置

  1. 奖项包括最高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 奖项分为不同等级,其中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3. 每年总奖项数原则上不超过190项。

提名、评审和授予

  1. 提名单位包括国家或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市(地)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等。
  2. 提名者应当以经济社会贡献为导向,经济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提名。
  3. 奖励实行提名制度,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不受理自荐。
  4. 被提名者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科技伦理道德等行为,且应在本省从事工作。

其他规定

  1. 对于获奖者和提名者的违规行为,设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2. 省科学技术奖的宣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3.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奖金数额,可以适时调整。
  4.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对奖励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工作。

请注意,以上是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简要摘要,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的法规文本,以确保准确理解相关规定。

 附则

 1. 法律法规规定

  •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确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对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

   2. 施行时间

  • 本办法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3. 废止规定

  • 2001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被废止。